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19**09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现住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街**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4日,由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1966110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现住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街**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7日,由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兴仁,江西海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系夫妻,在赣州市章贡区**路经营“**商行”。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注销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仍旧通过同案犯王某志(另案处理)、同案犯邱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以及魏某某等上家购买香烟,并将买进的烟草会同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之前合法所购的库存烟存放于仓库内,由被告人张某某对外销售大部分烟草,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到仓库取货,并销售少量烟草。从被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至今,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向上家何某某转账支付人民币227086元用于购买香烟。
2020年1月13日,公安民警在“**商行”内抓获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并在其仓库内扣押各类品牌的一批香烟。经江西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卷烟价格认定意见书(编号:JXYC JH-JL-21020-046)认定,查获的违法卷烟共计1257.6条,价值人民币233429.72元。经赣州市章贡区烟草专卖局鉴别,涉案卷烟中从何某某处购进的卷烟共计100条,价值人民币35715.01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424800.7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罚没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人民币3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报告、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专卖许可证注销证明、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涉案卷烟价格认定意见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彦、何某某、魏某某等的证言;3.同案犯供述:同案犯王某志、邱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在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资质的情况下经营烟草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英平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均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伍册,卷外材料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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