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王某甲滥伐林木案)_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公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敖汉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现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敖汉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敖汉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敖汉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汉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以人民币9000余元的价格购买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6户村民位于敖汉旗**镇**村**沟内的杨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金某某、刘某某等人采伐杨树,后将采伐树木运输至赤峰市元宝山区**镇木材交易市场变卖。经敖汉旗林业设计调查队鉴定,该块地采伐树种为杨树、林种为用材林,测量总伐根155个,总立木蓄积29.12立方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等。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敖汉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慧慧

                              检察官助理:李亚楠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