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19〕52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9006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现住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审查以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9004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现住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丙(另案处理)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湖南省汨罗市警方上网追逃,2018年,王某丙潜回仙桃市**镇**村一组家中进行藏匿,直至2019年6月4日被潜江市公安局抓获。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得知王某丙受伤的消息后,从汉川赶回仙桃市**镇,随后和王某乙一同开车将王某丙送到汉川市进行治疗。在治疗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因害怕王某丙被警方抓获,就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登记入住为王某丙提供住所,并将王某丙带至附近诊所进行治疗和照顾。
被告人王某甲明知王某丙因涉嫌抢劫罪被湖南警方列为网上逃犯,在王某丙潜逃回家中后未向公安机关报告。2018年10月份,仙桃市公安局毛嘴派出所民警上门抓捕王某丙时,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王某丙藏匿于家中二楼卧室的情况下,仍说假话称王某丙不在家将民警搪塞打发离开。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指认笔录、辨认视频截图、取款视频截图、办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银行交易流水、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关某某的证言;3.讯问王某甲录音录像资料;4.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王某丙系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王某丙系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华卫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8726****);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