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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王某甲等人盗掘古墓葬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811996********,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住临清市******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1日道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2013年1月1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住河南省鄢陵县**镇**村**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日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日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何某某、兰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QQ聊天,邀约被告人王某甲与吴某某(在逃)共谋寻找古墓葬并实施盗掘事宜,并商定继续找人一起实施盗掘,后被告人张某某邀约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邀约被告人兰某某一同前往。2020年06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兰某某、何某某、王某甲与吴某某各自乘坐交通工具到重庆江北机场会合后,一同乘坐吴某某租用的车辆到达道真县大矸镇境内,当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兰某某、何某某、王某甲乘坐吴某某驾驶的车辆一同来到道真县大矸镇矸坝村石扁桶组小地名为“朝田”的树林内,随即五人开始在该树林内分散寻找古墓伺机盗掘。同日17时许,被告人兰某某、王某甲寻得该树林内一座建造于清代嘉庆年间的古墓,五人便在该古墓处会合,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洛阳铲、工兵铲、撬棍、铁锤等工具,先后以撬挖、敲砸、土工掘洞等方式共同对该墓葬实施盗掘,次日,五人将该墓葬内石棺打开,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先后钻进石棺内,将该墓葬墓室石棺内的尸骨和泥土掏出。因发现该墓葬内无有价值的陪葬物可盗取,便在该树林内寻找其它古墓欲实施盗掘,因未找到合适的作案目标于2020年06月25日上午驱车逃离。经贵州省博物馆涉案文物鉴定中心对被盗掘古墓进行鉴定:1、大矸镇矸坝村被盗墓葬为石室合葬墓,据碑刻可辨识铭文“嘉庆十年”与石室形制以及石刻纹饰等特征,确定此墓葬为清代中期墓葬,属于古墓葬。2、此墓葬对研究黔北道真地区清代历史文化和丧葬习俗有参考作用,具有较高的文物价值;3、从被盗墓葬破坏的情况来看,犯罪分子已经粗暴地破坏石室墓石壁,并从墓葬取出大量的文化堆积和遗存,严重破坏了墓葬的完整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逮捕证等书证;3.证人陶某某、王某乙、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兰某某、何某某、王某甲的供述;5.贵州省涉案文物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兰某某、何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国家文化主观部门批准,私自秘密挖掘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王某甲在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刘龙康

检察官助理 唐竣钦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兰某某、何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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