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王某甲等四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公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住蛟河市**号楼**单元**。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住蛟河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住蛟河市**镇**社**院**单元**。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住蛟河市**镇**房。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胡某某、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胡某某、李某某在吉林省蛟河市经营**大药房经营期间,购进“美国伟哥”、“黄金伟哥”、“金枪不到”三种口服性保健品对外销售。张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胡某某在明知这三种口服性保健品属于国家禁止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仍对外销售,销售额共200元,获利100元。经检测,“美国伟哥”、“黄金伟哥”、“金枪不到”三种口服性保健品西地那非含量分别为:79.08mg/g、114.25mg/g、431.47mg/g,检测结果均不符合规定。经讯问,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胡某某对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国家第三方检验报告3份、营业执照、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证明;2.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胡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胡某某,为获取非法利润,置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顾,销售的食品中含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哲

检察官助理:王思雨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