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1623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城**组**栋**(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于同年5月11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1622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 ,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002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 ,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任某某、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街道**组**栋楼下,窃取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此处的牌照号为渝DJ****的力帆牌LF250-D型二轮摩托车一辆。同年12月23日,张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任某某。任某某在明知该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3000元(实际支付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收购该车。经认定,被盗的力帆牌LF250-D型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500元。
2019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花千树小区附近,窃取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牌照号为渝D9****的豪爵牌HJ150-6型二轮摩托车一辆。同年12月17日,张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3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甲在明知该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3400元的价格收购该车。经认定,被盗的豪爵牌HJ150-6型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
案件侦破后,公安机关依法将涉案车辆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视频监控截图、微信聊天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认现场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志华
检察官助理 陈 楠
2020年5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联系电话:176238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栋**,联系电话:1818312****;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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