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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王某甲等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住介休市**乡**村,2018年3月11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介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2018年3月24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介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1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住介休市**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智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4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智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6月份,被害人王某乙的儿子王某丙向被告人张某某高息借款3万元左右,后归还了几个月利息,本金一直未还,因欠债较多,王某丙无力归还,便外出躲债。2017年12月8日晚22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智某某三人驾车来到介休市**镇**村,后三人进入王某乙家中向王某乙及妻子梁某某索要欠款,王某乙夫妇无钱还款,三人便睡在王某乙家中的土炕上,致使王某乙夫妇在椅子上静坐了一晚。次日上午7时许,王某乙离开家中去给张某某借钱,被告人张某某带王某甲、智某某离开。2017年12月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带王某甲、智某某再次来到王某乙家中索要欠款,因王某乙没凑到钱,张某某同王某乙发生争吵,后王某乙报警,张兰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让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智某某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处警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智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俊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玖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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