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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王某诈骗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94****032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8号楼2单元2004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女,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94****296X,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村2号楼1单元101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始,李某某(已判决)与马某某(另案处理)商量通过交友网站冒充单身女性与男性网友聊天,博取对方信任后诈骗钱财。商定后,马某某让秦某某(已判决)负责财务工作。李某某、马某某在平顶山市**路与**路交叉口西200米南****楼上、平顶山市湛河区**路南段马庄转盘****1806等处,先后招聘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等人,利用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以单身女性为饵,通过“伊对视频相亲”、“陌陌”、“探探”等网络交友APP软件结识单身男性,添加微信好友后利用固定话术,以真心恋爱交友为名骗取对方信任,并主动赠送对方假冒DW手表、GUCCI腰带等礼物,而后要求对方在马某某等人操控的淘宝:佩奇优品商城,或使用微信小程序精锐网络传媒、宝艺优品、鼎源商贸、东方优品上城等APP上购买商品,在被害人购买商品后,采取不发货的方式进行虚假交易。

2019年5月至8月,张某某诈骗被害人钱财59743元(7月份业绩38065元,8月份业绩21678元)。2019年7月至8月,王某诈骗被害人钱财26330元(7月份业绩24810元,8月份业绩1520元)。案发后,张某某退交诈骗款项7000元,王某退交诈骗款项26330元。

另查明,2020年4月,张某某在漯河市源汇区****8号楼2单元2004室,以同样的方式在网络上实施诈骗,截至案发,骗取被害人许某298.5元、肖某某660.5元、王某2182元、姜某某362元。案发后,张某某赔偿许某、肖某某、王某被骗款项,取得三名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同案人李某某、秦某某等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张某某诈骗数额巨大,王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军川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王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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