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澜沧县**乡**村**组**号,现住**镇**宾馆**房间。
被告人王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孟连县**镇**村**组**号。现住**镇**宾馆**房间。
以上二被告人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张某某从2019年11月份开始以100元1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价格购买至孟连县**镇转手以100元7颗、50元4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价格贩卖给孟连县吸毒人员岩某某、王某甲,从中赚取差价,以贩养吸。孟连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孟连县**镇**酒店**号房间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民警当场从其房间床头柜旁凳子上查获1包外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经称量,计净重:0.76克。当日11时许,民警在孟连县**镇**酒店**号房间抓获和被告人王某一起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实物照片、毒品称量、检材等照片;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社会调查报告等;3.证人岩某某、王某甲等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尿液检测报告;6.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定管制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共同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宝生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8份,起诉书13 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查获的毒品等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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