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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甘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302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萍乡市,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萍乡市公安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萍乡市公安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萍乡市,家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巷**号**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2017年11月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8日左右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甘某某在其家中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6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甘某某在其家中注射了毒品海洛因。

3.2020年6月1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甘某某在其家中注射了毒品海洛因。

4.2020年6月11日上午,吸毒人员李某某到被告人张某某家中购买毒品海洛因。张某某让被告人甘某某称了0.2克毒品海洛因给李某某,得毒资200元。张某某容留李某某、甘某某在其家中注射了毒品海洛因。同日下午,民警先后抓获被告人甘某某、张某某,并依法在甘某某身上搜获注射器7个、电子称1台;依法在张某某家中搜获吸毒工具8套、锡纸1卷、吸管1盒、透明塑料封口袋1盒。

综上,张某某、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次,共0.2克;张某某容留甘某某、李某某吸食、注射毒品共5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毒器具、电子秤等照片;2.书证:手机15207090092通话清单、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予以贩卖;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在贩卖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决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

被告人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甘某某在贩卖毒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蔼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甘某某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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