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未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小区**栋**单元**门,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传唤并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延长拘留期限期至30日。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志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号**室。2007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5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2月4日决定因病监外执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及居住在上海市杨浦区**路**村**号**室。2009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7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天;2020年10月因殴打他人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处行政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传唤并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延长拘留期限期至30日。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及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1999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4年10月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2013年4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7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田志成等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1年1月5日、1月12、1月14日分别告知四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就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四名被告人均表示同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凌晨3时许,当事人姚某某(13岁)在本市淮海东路99号交通银行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17岁)发生口角,姚某某即向被告人张某某求援,张某某遂纠集田志成、顾某某等人至现场。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后,张某某等人对被害人李某某及在场的詹某某(16岁)、瞿某某(16岁)等人拳打脚踢、罚跪等,后四人离开现场。
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左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同年9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等四人被公安机关分别抓获并接受调查。四人到案后均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田志成本人并代表张某某、吴某某等向被害人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赔礼道歉,并以五人名义共赔偿人民币三万元,五人均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6月20日3时许,其在本市黄浦区淮海东路99号交通银行门口,遭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殴打的事实。
2、证人姚某某、詹某某、瞿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调取证据清单、视频截图、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田志成等对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实施殴打的事实。
3、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的伤势构成轻微伤的事实。
4、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供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田志成本人并代表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等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田志成等四人到案的经过。
6、被告人张某某、田志成等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证实2020年6月20日3时许,在被告人张某某纠集下至本市黄浦区淮海东路99号交通银行门口,共同殴打体罚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事实。
7、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材料,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田志成等的身份情况和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田志成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田志成等在公共场所聚众殴打未成年人,致其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四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田志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顾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田志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田志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连同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苇菁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被告人田志成现取保于上海市宝山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312262****;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联系电话:1376152****。
3、侦查卷宗叁册、光盘四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四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