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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田某某代替考试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3********,汉族,小学文化,退休,户籍地为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号楼**门**号。2019年9月6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66********,汉族,中专文化,职工,户籍地为天津市和平区**号**号,现住天津市河北区**街**号楼**门**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因被告人张某某需参加驾驶员科目一考试,但因其文化程度原因,无法通过该考试。故被告人张某某要求被告人田某某代替自己参与考试。后2019年9月5日9时许,在天津市公安局局交通管理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津西分所的考试现场,被告人田某某在替被告人张某某参加考试的过程中,被告人田某某被监考民警发现有替考行为,民警现场将被告人田某某抓获。在民警将被告人田某某带离现场时,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民警表明自己身份。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查,驾驶员科目一考试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国家考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让被告人田某某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大鹏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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