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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田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111979********,辽宁省鞍山市人,汉族,中专文化,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白塔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85********,辽阳市人,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阳市白塔区**路**组**号。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20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5日,白塔派出所通过对辖区的日常检查,发现位于白塔区胜利路紫丁苑小区澳泰私人会馆内,存在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检查,发现其经营者田某某、张某某办公桌及抽屉内,有大量他人银行卡、信用卡。经审查得知,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在2019年4 下旬通过朋友获得他人名下二百余张银行卡、信用卡,并使用POS机刷卡在6X交易平台上通过反复交易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卡289张、POS机13部、手机16部;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证人王某某、夏某某、孙某某等的证言;

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志强
    董  雪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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