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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田某某等4人盗窃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3********,苗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无业,现住吉首市**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湘西州公安局吉凤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吉凤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4月24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85********,土家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吉首市人,无业,住吉首市镇**街道**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吉凤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吉凤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5年4月19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5********,苗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无业,住湘西州经开区**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吉凤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吉凤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乙,男性,1994年3月12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4********,土家族,湖南省凤凰县人,无业,住湘西州经开区**房**单元**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吉凤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吉凤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西州公安局吉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张某某、周某某、田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田某甲、张某某二人驾车来到吉首市湘西州经开区**电子厂****公司,二人从该公司六楼办公室盗走口罩4箱,每箱内有一次性医用口罩2000片。后二被告人将其中2箱口罩卖给吉首市**大药房老板田某丙,得赃款人民币2400元。另外两箱口罩交由朋友孙某某代为销售。经鉴定被盗窃4箱口罩(共8000片)价值12000元。

2、2020年6月17日,田某甲邀约被告人周某某、田某乙与张某某等四人一起去****公司盗窃口罩。当日22时许,四名被告人在州经开区**广场附近商量盗窃分工,周某某联系田某丁借得湘******五菱宏光面包车一辆用于盗窃。作案前四人还在凤凰县**拱桥寻找事后藏匿赃物的地点。同年6月18日2时许,四名被告人驾车来到****公司,在该公司6楼盗走口罩20箱,每箱内有一次性医用口罩2500片。后由田某甲将15箱口罩运至凤凰,销赃给凤凰县****大药房老板龙某某,得赃款29000元。由田某甲分赃给张某某6500元、周某某5899元、田某乙5999元,余下赃款归田某甲。另外5箱口罩由孙某某代为销售。经鉴定,被盗窃20箱口罩(50000片)价值75000元。

2020年6月19日中午,周某某在知道公安民警在其家中的情况下主动回家,后被吉凤分局民警带回湾溪派出所。田某乙于2020年6月19日在州经开区**酒店被民警抓获。张某某于2020年6月20在吉首市**网吧被民警抓获。2020年6月20日张某某带民警到田某甲家中协助民警将田某甲抓获。归案后,四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另查明,吉凤分局依法扣押龙某某一次性医用口罩15箱(每箱2500片)、扣押孙某某一次性医用口罩750片,追回的口罩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送货单、**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相关书证;2、证人田某丁、龙某某、田某丙、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甲、张某某、周某某、田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张某某、周某某、田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共同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中田某甲、张某某盗窃二次,价值87000元;周某某、田某乙盗窃一次,价值75000元;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四名被告人均积极实施犯罪,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正秀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四名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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