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田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72000********,汉族,大专学历,河南**学院在校学生,出生地河南省宜阳县,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南省宜阳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05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南省开封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传授犯罪方法事实:

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向田某某传授在微信上联系需要刷单的淘宝商家,购买淘宝商家指定商品后,淘宝商家会返还所支付的货款,待收到返还的货款后在淘宝网上点击退款,便可以收到原支付的货款,以此方式骗取淘宝商家钱款。

二、诈骗事实:

2019年10月5日至11月2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田某某或单独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张某甲、朱某某、蔡某某财物12525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人田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或单独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张某甲财物82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甲、朱某某、蔡某某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供述和辩解

4.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张某某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525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田某某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213元,数额较大;另,被告人张某某故意将实施诈骗犯罪的具体方法传授给他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伯伟

2020年5月18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三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_《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