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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田某某诈骗)(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08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镇**村**号,住佳县**镇**村**号。无业。2019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阳区**路**附近,无业。2019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田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楠楠(身份不详)在榆阳区芹河镇马家峁附近以搭乘顺风车的方式用89块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曹春人民币8000元。

2、2019年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甲在榆林市高新区和顺嘉府门口前往圣都乐园的途中,在出租车上用5块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同样搭乘出租车的苗雷人民币2500元。

3、2019年3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甲在定边县高速入口以搭乘顺风车的方式用140块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赵洋人民币8000元。

4、2019年3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甲在靖边前往银川的高速途中以搭乘顺风车的方式用20块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乔某某龙人民币3100元。

5、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田某甲在横山高速入口以搭乘顺风车的方式用5块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马某甲人民币500元。

6、2018年3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甲在靖边南高速路口以搭乘顺风车的方式用55块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柴某某国人民币8100元。

7、2019年4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甲在延安市尹家沟附近搭乘出租车前往姚店镇的途中,用10块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出租司机李延杰人民币950元。

8、2019年4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甲在横山高速入口以搭乘顺风车的方式用6块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马某乙德人民币1000元。

9、2019年4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甲在榆阳区芹河镇镇政府门前以搭乘顺风车的方式用18块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高某甲军人民币1000元。

10、2019年4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甲在榆林前往绥德的高速途中以搭乘顺风车的方式用7块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李楠人民币600元。

11、2019年5月5日22时50许,被告人张某甲在靖边县林荫路的烟酒门市以11块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军人民币1100元。

12、2019年5月6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甲在榆靖高速横山出口附近以搭乘顺风车的方式用27块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润宁人民币1000元。

13、2019年5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甲在横山区高速入口以搭乘顺风车的方式用10块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某某甲人民币1600元。

14、2019年5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甲在靖边南服务区以搭乘顺风车的方式用4块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马某乙德人民币700元。

15、2019年5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甲在延安市高速入口以搭乘顺风车的方式用8块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郭飞人民币1900元。

16、2019年5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甲在横山高速入口以搭乘顺风车的方式用14块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雷某某鹤人民币2000元。

17、2019年5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甲在横山高速入口以搭乘顺风车的方式用65块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0080元。

18、2019年5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金鸡滩高速入口以搭乘顺风车的方式用35块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某某乙发人民币2000元。

19、2019年6月1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甲在清涧前往延安的途口以搭乘顺风车的方式用80块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高某乙前人民币4300元。

20、2019年6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甲在神木柠条塔工业区前往锦界镇的途中以搭乘顺风车的方式12块假银元冒充真银元骗取被害人白某某东人民币800元。

以上,被告人张某甲共作案20起,诈骗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61510元;被告人田某甲共作案17起,诈骗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50410元。现二被告人以全部退赔被害人钱款,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假银元572枚;

2.被害人收条及谅解协议等书证;

3.杜学飞、田金玉、张永虎等证人的证言;

4.曹春、苗雷等二十个被害人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假银元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微信转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磊、陈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洁萍

张宇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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