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二部刑诉〔2020〕13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002421997********,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号。2015年1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田某甲,绰号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00242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号。2017年10月24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日;2019年10月31日因吸毒被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本案于2020年3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小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002422000********,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王某戊,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6********,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石某甲,绰号石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002421997********,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2016年4月21日因吸毒被福建省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6年9月10日因吸毒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1月17日因吸毒被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白某甲,绰号白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002421995********,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田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石某甲、白某甲涉嫌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彭某某、肖某某纠集被告人石某甲、白某甲、王某甲、张某某、田某甲、李某甲及李某乙、刘某甲、王某、陈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形成了以彭某某、肖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本市海曙区洞桥、横街等地以扬言、持凶器冲击赌场等方某某赌场老板王某丙、刘某乙(均另案处理)强行索要护场费或要求进入赌场为坐庄人员提供赌资牟利,所获非法经济利益供团伙成员使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中旬,肖某某、李某乙等人至王某丙开在本市海曙区洞桥镇水库山上的赌场索要“生活费”,遭王某丙拒绝。同年9月下旬的一天,肖某某、彭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白某甲、石某甲、王某甲及李某乙、刘某甲等人等至本市海曙区洞桥镇煤炭桥附近王某丙的赌场,持砍刀等工具打砸、冲击赌场,恐吓赌客。后肖某某开始以“生活费”名义多次向某甲某丙索取护场费,累计金额至少一万元。
2.2019年10月,彭某某欲进入刘某乙开在本市海曙区横街镇附近的赌场为坐庄人员提供赌资牟利遭拒。同年10月4日左右的一天,彭某某、肖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田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及李某乙、刘某甲等人至本市海曙区横街镇凤凰山上刘某乙的赌场,持砍刀等工具打砸、冲击赌场,恐吓赌客。
3.2019年10月6日晚,彭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田某甲、白某甲、王某甲及刘某丙、田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驾车至本市海曙区横街镇凤凰山附近,欲再次兹扰刘某乙赌场,后获悉有人报警而撤离。撤回途中,被告人田某甲、张某某、王某甲及刘某丙、田某乙乘坐的轿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从汽车后备箱内查扣砍刀十余把。
4.2019年10月16日下午,彭某某、肖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田某甲、李某甲、石某甲及李某乙等人驾驶三辆汽车至本市海曙区横街镇凤凰山附近,欲上山对刘某乙的赌场进行打砸、滋扰。在汽车开至半山腰时,遇刘某乙赌场护场团伙向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的拦截。后双发发生械斗,致使向某乙一方的两辆汽车被砸、邢某某(另案处理)的髌骨粉粹性骨折及彭某某的福特蒙迪欧汽车被损坏(损失价值人民币4300元)。经鉴定,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5.2019年11月7日晚,肖某某获悉向某乙团伙欲对由其护场的王某丙赌场进行滋扰,遂与彭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白某甲、石某甲及李某乙、刘某甲等人持械在赌场附近护场。后因向某乙找错赌场,双方未相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详情、登记保存清单、照片资料、病例资料、车辆维修费用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信息、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刘某乙、王某丁、徐某某、王某戊、何某甲、陈某乙、刘某丁、王某乙、向某乙、邢某某、楚某某、袁某某、郭某某、项某某、姚某某、林某某、李某丙、周某甲、陈某甲、伊某某、董某某、陈某丙、蒋某某、高某某、何某乙陈某丁、黄某某、应某某、褚某某、周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石某甲、白某甲、王某甲、田某甲及同案犯刘某甲、彭某某、肖某某、李某乙等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专家技术咨询诊断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5.电子证据:电子勘验取证报告、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田某甲、李某甲、王某甲 石某甲、白某甲多次与他人结伙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田某甲、李某甲、王某甲 石某甲、白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对被告人田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对被告人石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被告人白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易娟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田某甲、李某甲、王某甲 石某甲、白某甲均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物品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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