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19〕6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82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辽宁省瓦房店市**路**小区**号1-6-2。2019年5月19日因涉嫌诈骗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031993********,满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街**号**单元**室。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诈骗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白某某在同案人周某某、王某某(在逃)、刘某(在逃)的纠集指使下,于2017年8月29日至2018年3月30日,先后在芝罘区太平洋大酒店、烟中宾馆,采取假冒“家庭文摘报”、“中国诚信企业家联合协会”的名义,由王某某担任主讲人,开展会销活动,谎称保健食品“血毒清胶囊”和“大红鹰牌大红鹰天福胶囊”具有**功效等手段,诱骗李某某、张某某等115名老年人高价购买“大红鹰牌大红鹰天福胶囊”193套、“血毒清胶囊”31套,诈骗金额达人民币1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帮助王某某管理、安排会销的副讲人员,并担任其中一场会销的副讲,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00万余元;被告人白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的安排下担任其中四场会销的副讲,诈骗金额为人民币55万余元。
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1、2017年8月29日至9月1日,被告人白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的安排指示下,在烟台市芝罘区太平洋大酒店,采取假冒“家庭文摘报”、“中国诚信企业家联合协会”等名义,协助王某某进行会销活动,担任会销活动副讲,谎称保健食品“血毒清胶囊”具有**功效等手段,诱骗张某甲、张某乙等16名老年人高价购买“血毒清胶囊”31套,诈骗人民币13万余元。
2、2017年10月29日至11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烟中宾馆,采取假冒“家庭文摘报”、“中国诚信企业家联合协会”等名义,协助王某某进行会销活动,担任会销活动副讲,谎称保健食品“大红鹰牌大红鹰天福胶囊”具有**功效等手段,诱骗林某某、沈某某等7名老年人高价购买“大红鹰牌大红鹰天福胶囊”12套,诈骗人民币5万余元。
3、2017年12月11日至15日,被告人白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的安排指示下,在烟台市芝罘区太平洋大酒店,采取假冒“家庭文摘报”、“中国诚信企业家联合协会”等名义,协助王某某进行会销活动,担任会销活动副讲,谎称保健食品“大红鹰牌大红鹰天福胶囊”具有**功效等手段,诱骗任某某、王某甲等13名老年人高价购买“大红鹰牌大红鹰天福胶囊”24套,诈骗人民币10万余元。
4、2018年1月23日至26日,被告人白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的安排指示下,在烟台市芝罘区太平洋大酒店,采取假冒“家庭文摘报”、“中国诚信企业家联合协会”等名义,协助王某某进行会销活动,担任会销活动副讲,诱骗刘某某、宋某某等19名老年人高价购买“大红鹰牌大红鹰天福胶囊”41套,诈骗人民币18万余元。
5、2018年3月6日至9日,被告人白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的安排指示下,在烟台市芝罘区太平洋大酒店,采取假冒“家庭文摘报”、“中国诚信企业家联合协会”等名义,协助王某某进行会销活动,担任会销活动副讲,诱骗王某乙、张某丙等15名老年人高价购买“大红鹰牌大红鹰天福胶囊”28套,诈骗人民币12万余元。
6、2018年3月20日至23日,同案人李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的安排指示下,在烟台市芝罘区太平洋大酒店,采取假冒“家庭文摘报”、“中国诚信企业家联合协会”等名义,协助王某某进行会销活动,担任会销活动副讲,诱骗孙某某、范某某等22名老年人高价购买“大红鹰牌大红鹰天福胶囊”45套,诈骗人民币20万余元。
7、2018年3月27日至30日,同案人李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的安排指示下,在烟台市芝罘区太平洋大酒店,采取假冒“家庭文摘报”、“中国诚信企业家联合协会”等名义,协助王某某进行会销活动,担任会销活动副讲,诱骗刘某某、姜某某等23名老年人高价购买“大红鹰牌大红鹰天福胶囊”43套,诈骗人民币1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信息查询记录、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同案人周某某、崔某某、迟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害人林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张某某、白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白某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远斌、刘雪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白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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