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组**号,住淄博市张店区**组**号楼**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10月19日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组**号,住淄博市张店区**街**花园**号楼**单元**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2月5日被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采矿罪
2016年至2018年3、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淄川区**镇**村肖家山上非法开采矿石,并雇佣被告人白某某在现场负责管理。经淄博同生工程地质矿产资源评估服务有限公司估算,开采资源储量33029吨。经淄川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1007385元。
二、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秋天的一天,在淄川区**镇**村其办公室内,为王某某借款的事情,和高海涛等人让被害人翟某某、韦某某蹲在地上,期间对翟某某、韦某某进行殴打、辱骂,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三个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谭某某、翟召富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翟某某、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关于罗村镇肖家村张某某非法采矿案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白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白某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文静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淄川区看守所;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张店区**街**花园**号楼**单元**号,联系方式13789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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