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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石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绰号“某某”,甘肃省皋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73********,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皋兰县兰州新区**镇**村**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家园**单元**室。1995年2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2003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2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2010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西园派出所罚款500元;2017年9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敦煌路派出所罚款500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皋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魏列文,甘肃魏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皋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80********,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小区**号。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皋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越,甘肃雪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甘肃省静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71976********,小学文化,住甘肃省静宁县**乡**村**组**号。2011年7月7日因赌博被静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5年2月12日因赌博被静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皋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邓有军,甘肃邓有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小名“某甲”,甘肃省兰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2********,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村**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小区**号**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琪,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小名“某乙”,甘肃省兰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81********,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1999年10月29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7年3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决定社区戒毒3年;2017年3月30因吸食毒品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决定强制戒毒2年。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佩君,甘肃精佑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皋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76********,初中文化,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山**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耀杰,甘肃法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皋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86********,初中文化,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山**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仲兰,甘肃畅晓律师事务所律师,皋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鲁某某,男性,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92********,初中文化,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号。2017年12月26日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8年6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鲁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皋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石凌君,甘肃精佑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皋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石某甲,男性,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75********,初中文化,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村**号。被告人石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建元,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皋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常永林,男性,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3********,初中文化,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社**号。2014年1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4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常永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国俊,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皋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村**号**。1989年9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4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雷,甘肃精佑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皋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管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街**号。被告人管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振中,甘肃魏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皋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单某某,男性,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85********,初中文化,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坪**号。2018年9月11日因赌博被永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被告人单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皋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巴志涛,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慕某某,男性,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甘肃省镇原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90********,大专文化,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号。2014年6月10日因赌博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被告人慕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皋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婷婷,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绰号“某乙”,甘肃省兰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91********,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道**号。2018年8月11日因赌博被永靖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皋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 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东乡族,1990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90********,初中文化,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沟**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鸿,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皋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76********,初中文化,住甘肃省榆中县**乡**村**社**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5********,高中文化,住甘肃省榆中县**乡**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皋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滕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71********,初中文化,住甘肃省榆中县**乡**村**号。被告人滕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靳某某,男性,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庄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89********,初中文化,住甘肃省庄浪县**乡**村**社**号。2014年9月20日因赌博被庄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500元;2015年3月23日因赌博被庄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6年10月3日因赌博被庄浪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被告人靳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皋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军贵,甘肃精佑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皋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庄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84********,初中文化,住甘肃省庄浪县**镇**村**社**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庄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90********,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庄浪县**乡**村**社**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张某甲、鲁某某、石某甲、单某某、慕某某、张某乙、马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滕某某、靳某某、王某甲、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至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在补充侦查期间本院依法将被告人常永林、管某某、赵某某作为漏犯追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张某甲、鲁某某、石某甲、常永林、管某某、赵某某的犯罪事实

自2019年3、4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多次雇佣被告人石某某,石某某又雇佣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张某甲、鲁某某、石某甲等人在兰州新区、兰州市皋兰县等地的山沟内搭建帐篷,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张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为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张某某雇佣被告人常永林、管某某、赵某某驾驶车辆接送参赌人员,雇佣姚某某(又名姚某甲,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涉案线索已移送)、吴某某联系赌博人员入场参赌,每场由被告人张某某给予姚録财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好处费。

2019年5月13日,5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打电话安排“哨兵”队长石某某找地方搭建帐篷开设赌场,连续开设赌场聚众赌博。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石某某再次按照张某某的安排,联系哨兵鲁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孙某某、石某甲,开车拉着帐篷到皋兰县水阜镇砂岗村南岔沟内搭建好帐篷,并电话通知张某某。张某某收到信息后通知赌博人员到赌场赌博,并打电话给被告人杨某某,让其准备30000元资金帮助张某某开设赌场,后开车拉上杨某某赶往搭建好的赌场。2019年5月16日凌晨,张某某等人及三个“点子公司”的人员和其他参赌人员约六十多人到达赌场后,张某某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当晚参与赌博的人员达五十余人,赌资达200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按照赌资的5%进行抽头渔利,整场赌博结束后,张某某抽头渔利达15000余元。2019年5月16日凌晨,赌博结束返回兰州时在高速公路北龙口出口被公安机关查获。

2被告人单某某、慕某某、张某乙、马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5月13日、14日、15日夜间,由被告人张某乙驾驶车辆接送被告人单某某、慕某某、马某某至张某某开设的赌场内,被告人单某某、慕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共同出资30000元组成“点子公司”(多人合资形成个体与散客赌博的一种形式),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与其他参赌人员聚众赌博。被告人单某某代表“点子公司”出台参与赌博。2019年5月16日凌晨,赌博结束返回兰州时在高速公路北龙口出口被公安机关查获。

3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滕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5月13日、14日夜间,由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车辆接送被告人陈某某、滕某某至张某某开设的赌场内,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滕某某共同出资3万元,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与其他参赌人员聚众赌博。被告人陈某某代表“点子公司”出台参与赌博。2019年5月16日凌晨,赌博结束返回兰州时在高速公路北龙口出口被公安机关查获。

4、被告人吴某某、靳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电话邀约靳某某来兰州赌博。2019年5月15日由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车辆带被告人靳某某、刘某某从平凉市庄浪县来到兰州参与赌博。当晚22时许,由被告人管某某驾驶金杯面包车将被告人靳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等人送至皋兰县水阜镇砂岗村一山沟搭建好的帐篷内。当晚由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告人靳某某、王某甲出借资金2万元,被告人吴某某出资1万元组成“点子公司”,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与其他参赌人员聚众赌博。被告人靳某某代表“点子公司”出台参与赌博。2019年5月16日凌晨,赌博结束返回兰州时在高速公路北龙口出口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张某甲、鲁某某、石某甲明知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仍为其搭建帐篷,提供赌博用具、放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仍为其联系赌博人员参与赌博,参与“点子公司”,为张某某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资金,为张某某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永林、赵某某、管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仍驾驶车辆接送参赌人员,为张某某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慕某某、张某乙、马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滕某某;被告人靳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分别组成“点子公司”参与赌博,客观上为被告人张某某顺利开设赌场提供了资金,维持了赌场的顺利运转,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张某甲、鲁某某、石某甲、常永林、赵某某、管某某、单某某、慕某某、张某乙、马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滕某某、靳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常永林于2014年1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4月8日刑满释放。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旭儒

2020年2月21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张某甲、鲁某某、石某甲、常永林、赵某某、管某某、单某某、慕某某、张某乙、马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滕某某、靳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取保候审。

3.案卷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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