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9〕8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8281999********, 拉祜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村委会**寨**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
上列被告人2019年6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5日由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女性通过相亲软件与被害人李某某搭讪,后使用以女性身份注册的微信号(nvgi********)添加李某某为微信好友并以男女朋友身份聊天。5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为使李某某相信其女性身份继而骗取钱款,张某某让被告人石某某以父母担心为由多次向李某某发送微信语音索要见面费,李某某遂通过微信向张某某微信账户转账六次共计人民币13778元。张某某将其中3000余元用于购买手机及与石某某吃饭消费,将43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李某某发现自己被骗后报案。5月31日,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某、石某某时查获赃款3900元,破案后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6、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37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笑鹤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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