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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秦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231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3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邻水县,住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潼南县,住重庆市潼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秦某某经共谋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联芳万达广场门口,窃取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牌照号为渝D1****的黑色本因牌摩托车一辆,后将摩托车驾驶至沙坪坝区土湾京华院。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秦某某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件侦破后,公安机关依法将涉案摩托车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视频监控截图、涉案车辆购置凭证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指认笔录、扣押笔录;

7.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均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秦某某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对其处罚时均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秦某某判处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志华

检察官助理 陈 楠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湾**院**栋**,联系电话:1573005****;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潼南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90832****;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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