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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程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2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号,2019年7月8日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9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2019年11月8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1月14日)。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乡**村**组,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8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25日);2019年12月19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8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组**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程某甲、沈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程某乙(另案处理)为安徽**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29日)、安徽**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23日)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办公地点在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时代广场**座**层,均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2018年5月开始,张某某、程某乙共同以投资联合建设矿场为由,利用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开宣传,以给付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投资。被告人程某甲明知公司运作模式,仍按照张某某、程某乙等人的要求,负责向外转账等财务事宜。被告人沈某某自2018年3月成为公司推广部负责人,主要负责微信公众号的推广。经审计,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程某甲、沈某某吸引公众存款金额为273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程某甲、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等;4.鉴定意见;5.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投资合同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程某甲、沈某某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燕

2020年7月24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  告人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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