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男,1982年**月**日生,安徽省明光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明光市**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6月6日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明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安徽省明光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明光市**镇**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15日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明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景某某,外号“**”,男,1995年**月**日生,安徽省明光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明光市**镇**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明光市**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8年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明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20年3月22日晚,被害人黄某某、姚某某与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景某某等人一同在赌场推牌九赌博,黄某某、姚某某两人赢钱后便离开赌场。随后,程某某、张某某在赌场发现牌九有问题,便怀疑黄某某、姚某某等人玩假。程某某、张某某、景某某等人让一同在赌场赌钱的陈某某带其去找黄某某、姚某某讨要说法。程某某、张某某、景某某等人找到黄某某后以牌九有假为由对黄某某进行殴打,并逼迫黄某某退还所赢的赌资。同时程某某、张某某两人将黄某某拉到附近池塘边,恐吓要将黄扔进池塘中。随后,程某某等人又打电话给姚某某要求姚某某赶到现场。姚某某赶到场后程某某等人逼迫黄某某、姚某某退还赌资。黄某某、姚某某迫于无奈,答应将所赢的6000余元赌资退出,程某某、张某某等人不同意,继续让两人退钱。黄、姚两人答应将两人身的12600元现金全部交给程某某、张某某、景某某等人,程某某、张某某、景某某等人才同意该退还金额。随后程某某、张某某景某某等人又强迫黄某某、姚某某两人写下一份赌钱玩假、自愿退钱的说明,后程某某等人离开现场。经明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礼雪口腔粘膜破损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张某某、程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经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景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经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案发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甲、陈某某、孙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二、危险驾驶罪
2019年5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MV****号小型面包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沿江苏省南京市**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正在执勤的南京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八大队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后带至医院抽血检验。2019年6月3日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宁公物鉴(化)字[2019]6241号<物证检验报告书>》张某某血液中酒精结果为含量127.3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强制保险单、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意见及通知书、鉴定文书、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景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娟
检察官助理:卢平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明光市**镇**村**组**号; 程某某现住明光市**镇**村**组**号;景某某现住明光市**镇**小区**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