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穆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7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莒县**街道****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接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莒县**街道***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穆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接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张某某原系中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下称**公司)职工,被害人姚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司以被告人张某某的名义办理了15万元的贷款,后被害人姚某某未按约偿还贷款。
2019年10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L*****号牌东风牌轿车经过莒县****厂附近处,碰见被害人姚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姚某某拽入东风牌轿车后备箱内,不让被害人姚某某离开。
2019年10月23日7时2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姚某某送至被告人接某某处,由被告人接某某对被害人姚某某进行看管,2019年10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姚某某接回继续拘禁在自己轿车后备箱内。被告人接某某非法限制被害人姚某某人身自由共计34个小时。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穆某某驾驶轿车辆将被害人姚某某带至莒县***街道空地处,被告人穆某某强迫被害人姚某某跪在地上,并用手打被害人姚某某面部,致被害人姚某某面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19年11月2日10时,被害人姚某某电话报警,公安民警将被害人姚某某从被告人张某某轿车后备箱内解救出来。被告人张某某非法限制被害人姚某某人身自由共计260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3.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5.被告人张某某、穆某某、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交通肇事罪
2014年3月15日7时20分许,被告人接某某无证驾驶鲁V4****号牌三轮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莒县***街道*****门口处,与行人纪某某相撞,造成纪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接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接某某跟随救护车前往医院救治被害人纪某某,后逃离莒县在外打工。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办案民警抓获到案;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穆某某被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接某某被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 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等笔录;4.被告人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穆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接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接某某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处罚。被告人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穆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接某某到案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接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杨明文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被告人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街道****村;被告人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街道***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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