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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穆某某等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25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号楼**单元**号。因诈骗嫌疑,于2017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号楼**单元**号。因诈骗嫌疑,于2017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2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忻州市******号楼**单元**层西,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房。因诈骗嫌疑,于2017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021991********,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路**街坊**号院**号楼**单元**号。因诈骗嫌疑,于2017年12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林某某、穆某某、张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分别于2018年1月19日、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并按审查,并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6日、2018年5月1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4月2日、2018年6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林某某、张某乙成立深圳**艺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在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号楼**房设立深圳办公场所,负责工商税务、商品采购、配送以及部分客服咨询等事务,被告人穆某某为深圳办公场所的负责人,被告人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则在河南省、陕西省等地实施犯罪活动。被告人张某甲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工商登记上,被告人张某乙、林某某分别占股30%、70%,林某某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以西安市为核心经营场所,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业务员通过各种途径招揽投资人,向投资人宣称,**公司经营管理着一个互联网玉石交易平台,拥有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玉器首饰的供货渠道;投资者可以从**公司以协议的市场价格在该平台上购买玉器首饰,还可以在该平台上根据系统的价格涨跌出售这些玉器首饰;**公司将通过各种手段炒作该玉器首饰的远期流通价格,预计两年后有十倍的涨幅空间;**公司还承诺任何时候公司可以以发行价的价格回购这些玉器首饰,保证投资者盈利。

当投资人在平台上开户后,还可以向平台注入资金,随后便可以在平台上格局系统显示各种玉器的涨跌指数,在平台上作买卖玉器。该平台设置封闭的资金池,采用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涨跌指数控制、没有对应实物交割等证券交易模式,吸收了大量的投资者参与交易。此后,因系统玉器价格崩盘,**公司尽管采取封盘、停牌、复盘等手段,也无法控制玉器价格暴跌,导致大量投资者遭受巨额损失。**公司也没有履行投资协议的承诺,实施回购措施。

经审计,林某某招行账户在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期间,共有384人在此账户有资金流入流出记录。其中资金流入金额合计22,83,867.34元,资金流出金额合计22,83,867.34元,资金流入流出差额金额合计0元。该账户资金流向张某甲、张某乙、司某甲、韩某某、林某某、赵某某、孟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另外,在林某某招行账户支付的款项中:2017年5月4日支付一笔购车尾款429,900.00元;2017年5月4日支付一笔100,000.00元的款项到**白玉翡翠(深圳)有限公司。

经审计,**公司民生银行账户在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11月21日期间,共有15,708人与此账户有资金流入流出记录,其中资金流入金额合计253,528,262.37元,资金流出金额合计256,475,484.03元。该账户的资金流向司某甲、司某乙、赵某某、甘肃**文化艺术产权中心有限公司、温某某、魏某某、李某某、张某丙、谢某某等人。

经审计,在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9月22日期间,会员通过现货通交易系统买入卖出平安牌和平安扣数量合计447,122.00块,金额合计2,475,625,654.62元,产生手续费合计1,027,930.11元,会员人数共计13,845人。其中,买入平安牌、平安扣数量合计268,561块,金额合计1,372,812,827.31元,卖出平安牌、平安扣数量合计178,561块,金额合计1,102,812,827.31元。

2017年10月16日,被告人穆某某陪同律师来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派出所提交材料,后民警发现其系深圳**艺术品有限公司在深圳公司经营点的负责人,便对其进行了传唤调查。2017年12月8日,民警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大都荟将被告人张某乙抓获归案;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林某某自行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房屋租赁凭证、平安牌玉石的照片、**珠宝发货单、《合作协议》、销售明细、分销进货明细单、深圳**艺术品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冻结财产通知书、涉案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加盟商合同书、报案控告书、会员服务平台的出入金明细、平台宣传资料、交易持仓截图、加盟费转账截图、协议书、承诺书、申请撤案声明、收据、刑事谅解书等、《陕西**现货通交易系统上线运行报告》《交易系统项目实施合同》、福田公安分局情况说明材料、**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深圳**艺术品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徐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田某某、梅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林某某、穆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林某某、穆某某、张某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起组织、领导、策划等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某某、穆某某、张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18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林某某、穆某某、张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9册。

3.冻结了林某某名下的招商银行账户62258812********,冻结金额0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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