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窦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373号

被告人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镇**村,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8年6月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1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解除监视居住,同年4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镇**村**号,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7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8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窦某某、张某某伙同何某某(另案处理)为达到给他人办理北京牌照机动车无车报废牟利的目的,让张某某伪造了678台北京牌照机动车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牌照等手续。经北京交通管理局车管所鉴定,上述678份京牌车辆的行驶证为假证。

2018年7月14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窦某某处扣押非法所得50万元;2018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非法所得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窦某某、张某某及同案人何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窦某某、张某某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窦某某、张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窦某某联系电话1360101****;张某某联系电话17692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