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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符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6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毫州市谯城区**镇**楼**村**楼村**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幢**,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现住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符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1日、2019年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底,被告人张某某、符某某、杨某某伙同师某某(在逃)等人,在被告人符某某提供的昆明市西山区**路**小区的“**”茶室内,邀约多人、利用麻将机以打“卡二条”或“血战”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每三小时为一局通过收取桌费形式抽头渔利。2018年4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出资5万元入股加入该赌场。2018年4月10日左右,被告人杨某某、符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每人分得抽头渔利3万余元。2018年4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符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在上述“**”茶室聚众赌博过程中被民警查获,现场查获麻将机、筹码片等赌博工具,并从被告人符某某身上查获赌资人民币1300元,从赌场工作人员李某某处查获当天收取的桌费人民币3300元,在茶室“放水”的刘某某身上查获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查获被告人刘某某出资入股的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赌博工具、赌资等;2.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证明、银行交易流水、租房合同等;3.证人证言:赌客罗某某、许某某等人证言,赌场工作人员李某某、贺某等人证言,其他证人证言等;4.被告人张某某、符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证人辨认、作案现场辨认等;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符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上述四名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旷莒丹、自丽琼

2019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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