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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简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9〕8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该分局于2019年5月20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简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该分局于2019年5月2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简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简某某路过重庆市沙坪坝区龙泉立交桥下时,与被害人郭某某相遇,张某某遂与郭某某发生口角。后张某某对郭某某拳打脚踢、简某某持械击打郭某某,造成郭某某额部、面部、右上臂、右侧肋骨等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因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右上臂挫伤、右眼眶外侧壁骨折,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2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简某某、赵某某等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金沙时代北苑外“功夫烧烤”店吃烧烤时,与邻桌的被害人苏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苏某某将简某某、赵某某叫出烧烤店后,双方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简某某用啤酒瓶将被害人苏某某脸部及颈部划伤。经鉴定,苏某某面部瘢痕累计长度5.5cm、颈前部瘢痕累计长度13.6cm,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20日12时许,公安机关到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简某某经电话通知到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土湾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门诊病历、行政处罚书等;

2.证人于某某、赵某某、包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简某某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简某某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简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简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两年;并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祖英

检察官助理:杨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82388****、简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0303****;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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