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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练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6〕27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包工头,住**市**区**幼儿园附近(户籍所在地:**市**镇**村)。因涉嫌诈骗2015年7月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2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5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 2016年1月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镇******号。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7月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5年 8月 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8月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高中文化,**市**职工,住**市**区**路与**路交叉口**小区(户籍所在地:本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5年7月3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2016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2016年1月2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本市东城区**新村**居南边(户籍所在地:**市**镇**居委会**西路**号)。因涉嫌诈骗2015年8月2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9月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本市**区**家属院(户籍所在地:**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2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1月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5日被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练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9日、2016年2月26日两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9、2016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窦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二人因资金短缺,合谋从租车公司租出轿车后,伪造车辆登记证书、车主身份证等相关手续,自己寻找或通过熟人介绍寻找下家,谎称车是自己的,抵押给下家以骗取借款11次。

1、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将从“永城市**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豫NA*Q**黑色帕萨特轿车,伪造手续后,赵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冒充车主李某某,以借款5万元将该车抵押给刘某某。借款到期后,张某某、赵某某无力偿还借款,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车辆来路不正的情况下,谎称车是自己买的,将车以5.28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骗取张某某5.28万元。

2、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将从“永城市**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豫NS****银色丰田轿车,伪造手续后,被告人赵某某联系练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让其同村刘某甲冒充车主杨某某,将该车以3万元抵押给练某某,骗取练某某3万元。

3、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将在“永城市**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豫NZZ***东风日产轿车,伪造手续后,被告人赵某某联系练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让其朋友杨某甲冒充车主张某某,用同样手段,将该车以6万元抵押给练某某,骗取练某某6万元。

4、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将从“永城市**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豫NNC***紫色本田奥德赛轿车,伪造手续后,被告人赵某某联系被告人练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冒充车主曹某某,用同样手段,将该车以6万元抵押给被告人练某某。在借款期间,被告人练某某知道了该车是租来的真相后,为挽回自己的损失,与被告人张某某合谋,由被告人张某某再次冒充车主曹玉龙,被告人练某某将该车介绍,以6.6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其朋友窦某某,骗取窦某某6.6万元。

5、2015年3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将从“永城市**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豫A*MJ**黑色帕萨特轿车,伪造相关手续后,被告人赵某某让被告人王某某帮忙寻找下家,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该车是租的,相关手续是伪造的,仍帮助介绍王某某,由被告人张某某冒充车主陈某某,将该车以5万元抵押给王某某,骗取王某某5万元。

6、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将从“永城市**汽车租赁服务部”租来的苏CY***L黑色现代途胜越野车,伪造手续后,被告人赵某某让被告人王某某帮忙抵押借款,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车是租的,手续是伪造的,仍帮助介绍齐某某,由被告人张某某冒充车主李某某,将该车以6万元抵押给齐某某,骗取齐某某6万元。

7、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将在安徽省宿州市**区“**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皖LD***D黑色本田CRV越野车伪造手续后,被告人赵某某让被告人王某某帮忙抵押借款,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车是租的,手续是伪造的,仍帮助介绍贾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冒充车主王某某,将该车以5.5万元抵押给贾某某,骗取贾某某5.5万元。

8、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将在“永城市**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豫NH3727黑色比亚迪S6越野车伪造相关手续后,被告人张某某冒充车主丁永城,以4万元卖给开二手车店的李某乙,骗取李某乙4万元。

9、2015年6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将在“永城市**汽车租赁服务部”租来的豫NMB***灰色北京现代轿车伪造手续后,经李某丙(在逃)介绍,被告人赵某某冒充车主陈某某,将该车以2.5万元抵押给蒋某某,骗取蒋某某2.5万元。

10、2015年5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将在“永城市**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豫NB*E**黑色东风风行越野车伪造手续后,经李某丙介绍,被告人赵某某冒充车主王某某,将该车以4万元抵押给刘某乙,骗取刘某乙4万元。

11、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在安徽省宿州市**区“**汽车租赁服务部”租来的皖LDD***的黑色本田CRV越野车,伪造相关手续后,称车主为赵某某,经孙某某介绍,将该车以6万元抵押给张某甲,骗取张某甲6万元。

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永城市**汽车销售公司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了一辆价值7.78万元的吉利英伦新海景轿车,张某某付首付款、手续费、商业险等款2.03万元,并承诺尾款7万元办贷款后将车开走,并以45000元将车抵押给卢某某,后被告人张某某既没有偿还购车款,也没有按承诺办理银行车款按揭手续,并隐匿,骗取永城市**汽车销售公司7万元。

以上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数额共计66.6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数额共计53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数额共计17万元,被告人练某某犯罪数额6.6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数额5.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练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窦某某、蒋某某、张某甲等人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王某甲、杨某某等人证言;4、涉案车辆的价值鉴定意见;5、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伪造的涉案车辆的登记证书、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涉案车辆的租车手续及抵押手续、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伙同他人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伙同他人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协助抓捕同案犯,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练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高严桥

二0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练某某、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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