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张某娃,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8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绥江县**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绥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被绥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9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绥江县**路**号**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绥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被绥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罗某甲在绥江县中城镇**路**号**单元**室,设置具有退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16日23时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查证,张某某、罗某甲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为226296元。经鉴定,被查获的电子游戏机共四台(组)共三十四个基本操作单元赌博功能齐全,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博机照片;2.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3.吴某某、康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罗某乙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微信交易记录光盘等电子数据。
被告人张某某、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退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徐彬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绥江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永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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