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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罗某某等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61991********,汉族,大学专科,原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建政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6日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聘请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张某甲作精神状态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2020年3月4日经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41978********,汉族,大学专科,原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建政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6日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聘请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张某甲作精神状态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2020年3月4日经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51999********,汉族,大学专科,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建政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巷**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6日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聘请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张某甲作精神状态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2020年3月4日经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某、陈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邕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15日邕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甲等人利用在南宁市公安局建政派出所工作的便利条件,为梁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提供电动自行车登记相关信息,张某甲、罗某某、陈某甲从中牟利。其中张某甲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约2000条,获利人民币12175元,罗某某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约1000条,获利人民币10530元,陈某甲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约530条,获利人民币5300元。梁某某非法获取以上公民个人信息后部分归自己使用,部分贩卖给其他人员获利约数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2.证人梁某某、祝某某、李某某、蔡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辨认笔录、指认笔录;6. 电子证据检察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某、陈某甲为牟利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某、陈某甲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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