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住弥勒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9月25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身份证号码532527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住泸西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9月25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凌晨,吸毒人员徐某某联系被告人罗某某帮忙购买300元毒品海洛因,罗某某为获取毒品吸食作为好处,便与被告人张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后罗某某和张某某两人在弥勒市**医院正门旁的**超市门口等待徐某某送钱过来交易时候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张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5包,经称量,净重9.94克;从被告人张某某住处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包,经称量,净重0.06克。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另查明:2019年9月22日晚,吸毒人员徐某某和马某某两人联系罗某某帮忙购买毒品,罗某某为获取毒品吸食作为好处,便与被告人张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后罗某某到弥勒市**镇**汽车美容保养中心门口找张某某购买了400元的毒品海洛因零包1个,之后三人一起将所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吸食;2019年9月期间,吸毒人员徐某某和马某某两人联系罗某某帮忙购买毒品,罗某某为获取毒品吸食作为好处,便与马某某(另处)联系购买毒品,先后两次到弥勒市**镇**号路**火锅店旁找马某某购买了500元的毒品海洛因零包2个,后三人一起吸食;
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弥勒市**镇**汽车美容保养中心门口先后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20余个给罗某某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清点、称量、提取等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梅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书及告知;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越超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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