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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耿某某赌博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公诉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11983********,汉族,中专毕业,住河南省卢氏县(户籍地卢氏县)。因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10月26日被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2019年1月17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2月22日经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23日由卢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耿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65********,汉族,党员,专科毕业,住河南省卢氏县(户籍地卢氏县)。因涉嫌开设赌场,2019年1月24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2月22日经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23日由卢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耿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耿某某,在张某某经营的卢氏县**镇**茶庄内,共同进行聚众赌博活动,期间,二人抽头渔利共计974400元。

2017年3月,二人拆伙。2017年4月至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继续在**茶庄聚众赌博,期间,往来赌资共计75823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樊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耿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检察官助理:何海贝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卢氏县看守所,被告人耿某某现被羁押于三门峡市陕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4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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