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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肖信武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2197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公园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6日经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2015年8月15日因盗窃罪被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肖信武,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2005年7月5日因强奸罪被被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2月23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6月27日因开设赌场罪被被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肖信武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6日晚上至2020年8月27日凌晨,张某某发现始兴县太平镇振兴路红旗豪庭小区(始兴县人民医院对面)一楼工地里面放有崭新并贴有薄膜的铝合金门窗材料,伙同肖某甲将工地六捆铝合金门窗材料(82公斤)盗走,以730元卖给**村开废品店(肖信武废品经营部)的肖信武。

2.2020年8月28日晚上至2020年8月29日凌晨,张某某窜至始兴县太平镇振兴路红旗豪庭小区(始兴县人民医院对面)一楼工地,将里面崭新并贴有薄膜的铝合金门窗材料盗走,以800元卖给**村开废品店(肖信武废品经营部)的肖信武。

3.2020年8月30日晚上,张某某窜至始兴县太平镇振兴路红旗豪庭小区(始兴县人民医院对面)一楼工地,将里面崭新并贴有薄膜的铝合金门窗材料盗走,以1200元卖给**村开废品店(肖信武废品经营部)的肖信武。

4.2020年9月1日晚上,张某某窜至始兴县太平镇振兴路红旗豪庭小区(始兴县人民医院对面)一楼工地,将里面崭新并贴有薄膜的铝合金门窗材料盗走,以600元卖给**村开废品店(肖信武废品经营部)的肖信武。

事后,肖信武将从张某某、肖某甲处收购的铝合金门窗材料(约350公斤,价值人民币8575元)卖给韶关市武江区的曾某某和浈江区的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记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前科资料、鉴定意见通知书、文书、谅解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肖信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信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信武属累犯,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 晶

2021年1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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