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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肖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94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28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5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某某某、张某某分别在微信群中看到注册公司赚钱****,遂联系发布广告的人,后受对方安排,来到鄂州市与一名自称“陈某某”(身份不明)的男子会合,办理注册公司的手续。后“陈某某”带某某某、张某某一起到鄂州市****税务公司,委托该公司工作人员汤某某、黄某某以肖、张二人名义分别申请注册公司各六家。后由某某某进行身份认证,汤某某以某某某名义申请注册鄂州市*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鄂州市*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鄂州市*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鄂州市*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鄂州市*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鄂州市*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由张某某进行身份认证,黄某某以张某某名义申请注册鄂州市*甲商贸有限公司、鄂州市*乙商贸有限公司、鄂州市*丙商贸有限公司、鄂州市*丁商贸有限公司、鄂州市*戊商贸有限公司、鄂州市*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汤某某、黄某某领取到上述公司的营业执照后,将营业执照分别交给某某某、张某某。某某某到湖北银行开办鄂州市*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鄂州市*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到中国工商银行开办鄂州市*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银行账户,申领银行卡并开通网银、领取U盾;张某某到中国工商银行开办鄂州市*甲商贸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银行账户,申领银行卡并开通网银、领取U盾。随后,某某某、张某某分别将以自己名义申请的上述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账户银行卡、网银U盾等相关资料,以每套公司资料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陈某某”分别向某某某、张某某各支付现金3000元。

2020年5月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某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被抓获。同年6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基本信息、股东(发起人)名录、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公安部电信诈骗侦办银行卡结果列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汤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 辨认笔录等笔录;4.被告人某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张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晓梅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某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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