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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肖某某涉嫌盗窃案)_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77********,汉族,初中文化,**葬车**。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住云梦县**栋**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2018年9月29日被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云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肖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66********,汉族,高中文化,殡仪馆火化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住云梦县**社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鄂K****1的**葬车载着被告人肖某甲前往G347国道**镇**村路段拖运因交通事故致死的两具尸体(简某某,女,63岁;张某某,女,49岁),在返回殡仪馆的途中,二人准备窃取死者随身财物据为已有,张某甲将**葬车停到**镇**加油站对面**区路边,由肖某甲下车到后车厢对两具尸体身上财物进行查看,肖某甲在死者简某某身上发现一条黄金项链及一对黄金耳环,肖某甲遂将上述黄金项链、耳环拿走后放至张某甲驾驶的**葬车驾驶室。后二人因知道交警现场对尸体进行了拍照,害怕其行为被发现,二人在将尸体抬进停尸间之前,将一对黄金耳环戴回死者简某某身上。经云梦县发改局认定,被盗黄金项链的价值为8576元。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肖某甲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珠宝质量保证单、谅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辛某某、某某乙、景某某、左某某、张某丙、谢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视听资料;4.被告人张某甲、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立伟

检察官助理:易芳培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397264****;被告人肖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29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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