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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肖某某等四人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4********,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小区**座**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96********,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8********,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肖某某、徐某某、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在隆化镇***KTV的包房内唱歌,后二人发生口角,被众人拉开后张某某又纠集被告人肖某某、徐某某、白某某等人在***门口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殴打,致李某某受伤。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徐某某、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百某某、肖某某、徐某某、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徐某某、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志国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被告人张某某住隆化县**乡**村**号,联系方式:1893289****;被告人肖某某住隆化镇**小区**座**单元**室,联系方式:1880304****;被告人徐某某住隆化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871013****;被告人白某某住隆化县**乡**村**组**号,联系方式:133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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