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幢**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9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少伟,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户籍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号**号,现住内江市市中区**路**号**幢**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9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户籍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街**号**号,现住内江市市中区**路**号**幢**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9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邹某某和黄某某(已判决)通过内江银证富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开始为四川银证嘉华投资基金股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银证公司”)吸收公众存款。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期间,上述四人与四川银证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在内江单独建立团队,以内江市市中区图书馆为据点,黄某某作为渠道经理,伙同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邹某某,采取“委托股权投资”和“产业基金有限合伙”的方式,通过宣传及“口口相传”的形式,为四川银证公司吸收公众存款,负责内江片区渠道维护、建立、宣传等工作,四川银证公司给予该团队8%-12%的提成收入作为回报。经鉴定,该团队为四川银证公司非法吸资共计20195000元,业务费提成共计4989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介绍投资户及提成情况登记表、委托理财管理与服务表、提成分配结算单和转账资料、银行交易流水、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何某某的证言;同案犯黄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周某某、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关于四川省银证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司法鉴定意见书(一);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邹某某均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1899058****)、胡某某(1303817****)、邹某某(1398910****)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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