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11时许,博罗县龙溪街道政府工作人员去到博罗县龙溪街道黎屋村委会老砖厂拆除一养殖场时,遭到养殖户阻挠,博罗县公安局龙溪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叶某某带领李某某等几名协警到现场进行处置。去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对坐在一辆挖掘机链条上的被告人胡某某及站在挖掘机旁的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劝离的过程中,遭到胡某某踢打和拉扯反抗,叶某某手臂被抓伤(经鉴定,叶某某的损伤程度尚未构成轻微伤),协警李某某在带张某某上警车过程中,手腕被张某某咬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尚未构成轻微伤)。随后,民警合力强行将胡某某、张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建强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张某某联系电话:1812532****,胡某某联系电话:18173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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