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青冈县**乡**小区**号楼**单元**楼西门。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10月19日被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1日止)。因涉嫌赌博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青冈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8月27日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至2014年5月20日止)。因涉嫌赌博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兰西县**乡**村**屯。因涉嫌赌博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0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金某某组织青冈县居民徐某某、于某某、谢某某、那某某、赵某某等人在青冈县**镇**酒店**房间内利用扑克牌进行赌博,期间苏某某、张某某进行抽红并分给金某某4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2.2019年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金某某组织青冈县居民徐某某、于某某、谢某某、那某某、赵某某等人在青冈县**镇**酒店**房间内利用扑克牌进行赌博,期间苏某某、金某某负责抽红。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进行赌博,赌资金额较大。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27日到青冈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到青冈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8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徐某某、那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苏某某、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帮助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分别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金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苏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金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长生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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