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6年8月26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01986********,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9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楼**村**。因本案于2019年6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加入电信诈骗团伙,按指示提供银行账号将诈骗所得钱款取出,按照取现金额5%-7%抽头获利。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被告人苏某某开通多个银行卡账户,到广州、重庆、贵州等地将诈骗所得金额取现,并以被告人苏某某取现2%抽头获利。
其中,2019年6月15日,被害人周某某在下城区家中“养花大全”APP上认识一人并添加对方为好友,对方虚构有一箱美金要从国外邮寄让其保管的事实,以需先支付寄运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钱款3.6万元,经查,该钱款汇入被告人苏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地铁三号线木棉湾地铁站被抓获。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苏某某在杭州市萧山机场被抓获。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汇款业务单、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张某甲、苏某某乘车轨迹、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张某乙、皮某某的证言;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取现视频,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开户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苏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诈骗手段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共同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晓光
检 察 员:胡俊策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
2.卷宗5册(内附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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