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75********,满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因犯诈骗罪,苗某某于1989年8月31日被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5月期间,在秦皇岛港区内,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苗某某利用伪装成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的洒水车,通过消防栓多次盗窃企业用水约共计11420吨,价值人民币76400元,后将盗窃的企业用水以每吨20元的价格卖给船方,期间非法获利2284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周某某、黄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佳佳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2.侦查卷宗6册,单行材料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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