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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苗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镇**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镇**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苗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2日,王某甲(已起诉)安排王某乙(已起诉)到钱塘村村民钱某甲家索要赌债,王某乙安排被告人张某某、苗某某到钱某甲家索要赌债并强行居住,严重影响了钱某甲家人的生活。2013年8月3日早,被害人钱某甲打电话报警,警察到现场处警,在警察离开之后,王某甲继续让张某某、苗某某留在被害人家中要账,苗某某于2013年8月3日下午离开钱某甲家,张某某于2013年8月4日离开钱某甲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钱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钱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苗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苗某某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莉

检察官助理:张延飞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州市**镇**村,被告人苗某某取保候审于孟州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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