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89********,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同年7月30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77********,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同年7月30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75********,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同年7月30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苦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下午,因为经济纠纷,被告人张某某、苦某某、杨某某将被害人尼某某叫到本市戈尔顿酒店索要债务,被害人尼某某无钱支付,三被告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WS****的绿色猎豹越野车,欲将被害人尼某某带到金阳去继续索要债务,三被告人在车上用语言威胁被害人,并有暴力殴打行为。接到报案后民警在尔乌山将该车追上,解救出被害人尼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苦某某、杨某某共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萍
2020年10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1张。
3.起诉书1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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