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71*******,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市**乡**号。曾犯盗窃罪于1992年1月17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曾犯盗窃罪于2001年6月21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4年1月29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曾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曾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5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2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9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曾用名范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84********,汉族,小学毕业,住登封市**乡**村*爻*组*号。曾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曾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8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2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9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88*******,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市**镇**村东坡*号。曾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8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2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9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分别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5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6日、5月21日退回登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登封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4月6日、6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张某某,驾驶一辆豫A****的北汽威旺面包车从新密到登封市卢店镇分别在永登高速口附近、朝阳路中段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将被害人景某某红色半挂牵引车(车牌号豫A****)上的2块电瓶盗走,将景某某红色仓栅式货车(车牌号豫A****)上的2块电瓶盗走,将被害人张某某蓝色箱式货车(车牌号豫A****)上的2块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分别价值840元、900元、300元。以上三次盗窃销赃共计获利900元。
2、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张某某,驾驶一辆豫A****的北汽威旺面包车在登封市宣化镇朱垌桥南侧路边,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欲将被害人屈某某黄色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豫A***)上的2块电瓶盗走,因无法取出而未遂。经鉴定,涉案电瓶价值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张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景某某、景某某、张某某、屈某某陈述;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相关物证;6、鉴定意见;7、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克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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