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5********,彝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在盘州市洒基镇客车站旁中国体育彩票店摆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同年10月10日21时许,盘州市公安局洒基派出所民警将在该体育彩票店的参赌人员袁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查获,并查获捕鱼机八座一台、六座一台、水果机单座两台,赌资1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以牟利为目的,提供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范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花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现居住在家中;
2.公安卷宗材料2册、捕鱼机八座一台、六座一台、水果机单座两台,人民币0.113万元。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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