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2015年9月30日因吸毒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8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9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8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9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8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9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5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李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大河数码广场网里来网咖包厢内上网,因大声喧哗与网咖老板陈某某发生口角,三人用电脑键盘、凳子等物品对陈实施殴打,造成陈头部、背部受伤,并造成网吧内物品受损,经估价价值人民币693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已获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被害人照片等;
2.估价鉴定结论书等;
3.证人马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李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价值69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雯
2019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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