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市检公诉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捕前住湖南省华容县**镇**社区**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霍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路**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5月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捕前住灯塔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路**号。2007年因抢劫罪被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2年因贩卖毒品罪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13年因贩卖毒品罪被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5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6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道**园**号**室,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霍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年9月6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5日、2018年12月20日、2019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多次从广东省揭阳市龙江镇他人手中购买冰毒,后加价卖给被告人霍某某。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把冰毒派被告人范某某放入超市存储箱后,由霍某某的“小弟”、被告人潘某某取走、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潘某某当面交货等方式将冰毒贩卖给被告人霍某某,共计贩卖给被告人霍某某的冰毒数量4262.66克。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后,从其住处搜出尚未贩卖的冰毒1474.9克(上缴数量),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计贩卖冰毒5737.56克。
被告人霍某某从被告人张某某手中购买冰毒后,安排被告人潘某某取毒,由被告人潘某某在广州将取到的冰毒藏匿于摄像头中,通过圆通快递运输毒品邮寄给霍某某,由霍某某向胡某某等他人贩卖。其中,被告人潘某某每克冰毒加价10元,共获取贩毒毒资2万元。被告人霍某某、被告人潘某某通过快递邮寄毒品方式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合计4262.66克。
被告人胡某某从被告人霍某某处取得冰毒后贩卖,经查其于2018年4月将180克冰毒贩卖给周家兰,获得毒资73800元。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霍某某贩毒仍为二被告人贩卖毒品居间介绍,并在被告人霍某某联系贩毒找不到张某某时负责联系张某某,为二被告人贩毒提供帮助,并得到被告人霍某某给的转账好处一万余元。
被告人范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毒资、先后四次帮助张某某到揭阳市龙江镇取毒、到超市存储毒品后把小票交给张某某,由张某某交给潘某某等一系列帮助贩毒行为,在已经看到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到毒品放于鞋盒中,准备用于贩卖的情况下,仍于2018年5月4日帮助张某某到银行取毒资,为被告人张某某贩毒提供帮助。
另查,被告人霍某某从网上购买仿制六四式手枪一支,藏匿于其租住的辽阳市白塔区十九局一处高层住房内,公安机关根据其供述将手枪查获,经鉴定,符合枪支标准。
上述六名被告人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
毒品扣押清单、毒品上缴情况表、邮寄货单、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手机照片、扣押的枪支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余永平、谢利君、徐亦含、钟太顺、夏
彤等的证言;
3.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辽公刑技鉴理化字
(2018)68号、69号、70号、71号、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辽公刑鉴化验字(2018)026号毒品含量检验鉴定书、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辽公刑技鉴(枪)字(2018)9号枪支、弹药鉴定书等;
5.搜查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讯问各被告人的审讯同步录像、被告人范某某、潘某某往超市送毒、取毒的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范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范某某在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前罪系毒品犯罪被判刑后再犯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均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范雷
代理检察员: 曹廷
2019年3月13日
附:
1.六名被告人现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光盘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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