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范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市检四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村出租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号)。2011年4月1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以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100000元。2018年11月2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以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301963********,汉族,小学,无业,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村**栋**排**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县**乡**街**号)。2018年11月1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以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8月14日经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上午,包头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民警分别在包头市昆区**村一处出租房和包头市昆区**村**栋**排**号,查获被告人张某某用于销售的伪造注册商标标识69940件,其中*甲酒盒(39度)12600件、*甲酒包装盒23700件、*甲酒箱(39度)3120件、*甲酒手提袋11560件、*乙酒(42度)包装箱2960件、*乙酒瓶盖16000件;查获被告人范某某用于销售的伪造注册商标标识50856件。其中*乙酒商标4800件、*甲酒商标46056件。

经内蒙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证实,上述所查获的注册商标标识属擅自或非法使用两公司注册商标标识印制的包装材料。

此前,张某某曾伙同范某某销售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经营额达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发破案经过、搜查证二份、扣押物品清单两份和扣押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河南**物流凭证三份、情况说明二份,证实案件破案过程、现场扣押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情况;

2.内蒙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及说明;山西省**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及说明,证实对查获的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鉴定情况;

3.公安机关调取的内蒙古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张某某的前科情况;

4.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二人作案过程;

5.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户籍信息,证实其二人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销售盈利为目的,非法购进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其中张某某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2种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为69940件;范某某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2种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为50856件,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张某某、范某某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毅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村出租房,电话:1321493****;被告人范某某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村**栋**排**号,电话:1584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